经营许可证遗失作废声明

发布时间:2026/03/01

本公司(上海新空直升机有限公司)不慎遗失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》正本,根据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》(CCAR-290R3)第四章第二十条及相关法规要求,现声明作废。

证件信息如下:
企业名称: 上海新空直升机有限公司
经营许可证编号: 民航通企字第0387号
发证机关: 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
颁发日期: 2024年9月16日
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该遗失的经营许可证正本停止使用,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特此声明。

 

 

上海新空直升机有限公司
2026年3月1日